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投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產業 指導目錄》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我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他項目(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資方式
1 興辦外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2 參股、控股、購買、承包或租賃經營國有、集體、私營及其他所有制 企業﹔
3 興辦加工貿易項目﹔
4 興辦建設-經營-移交(BOT)等"無追索"融資項目﹔
5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產業
1 農林牧業綜合開發及其產品深加工﹔
2 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3 輕紡工業:皮革后整飾加工、高紡真化纖生產、織物印染及后整理加 工、商品紙漿生產﹔
4 化學工業:石油化工、農用化工、精細化工﹔
5 金屬、非金屬礦產的勘探和開采﹔
6 建材工業:新型建筑材料和節能建筑材料﹔
7 新型產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朮、節約能源開發技朮,資源再生及 綜合利用技朮、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朮﹔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 在我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3%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的地方所得稅。
2 國務院批准開發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法定稅率征稅,超過15%的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超過10%的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
3 國務院批准的開放城市(烏魯木齊、伊寧、塔城、博樂)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全疆其他地區屬本辦法重點鼓勵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法定稅率征稅,超過24%的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三年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 國務院批准的開放城市(烏魯木齊、伊寧、塔城、博樂)內興辦能源(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交通(不含客運)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后,減按15%的生產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稅的50%。
5 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外投資者將其在新疆興辦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新疆境內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部門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的40%﹔另外已繳納的60%,由地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先征后退。再投資不滿五年退出的,應當收回已退的稅款。 外國投資者在我區直接再投資新建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朮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新建或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准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朮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6 外商投資企業自開辦經營之月起,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
7 外同投資企業開荒從事農業生產的,免征農業稅五年。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享有下列優惠政策
1 外商從事農林牧業生產項目用地,投資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依審批權限批准,可以按划撥方式提供。從事農林牧業生產的,免繳五年土地使用費。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用地免繳十年土地使用費﹔其中使用城鎮規划區外的戈壁、非宜農林牧荒地、荒山的,免繳土地補償費,免繳二十年土地使用費。
2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用地最多不超過40年,工業用地最多不超過50年,住宅用地最多不超過70年。
3 本辦法重點鼓勵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免繳六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 非重點鼓勵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免繳四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在出讓期頭三年內分期繳納。
6 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可將土地資產折價作為國家股投入。
7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以划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足額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也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的其他優惠政策
1 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 外商投資企業外籍人員,在我區住宿、乘座交通工具或參觀旅游景點等一律按中國公民的收費標准執行。
3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外購買自用的辦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車、摩托車等)不受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并免繳控購附加費。
4 外商投資企業自用機動車輛收費標准與我區國有企業機動車輛收費標准相同。
5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交納的各項費用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
6 國內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區興辦企業,外資達到注冊資本25%以上的,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7 外商委托國內親友興辦的企業,其投入外匯資金占企業注冊資金25%以上,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8 對引進外商投資的中介組織和個人,可按實際到位資金由受益中方給予適當獎勵。
9優先保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水、電、暖、汽的供應,優先安排土地使用、運輸計划和進出口配額。
10公路項目,經批准可在沿線一定范圍內開展與項目有關的土地開發和服務經營。
11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享有以下自主權: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方式﹔有權自主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有權自主招用和辭退職工﹔有權自行設置企業內部機構,聘用和解聘企業各級負責人﹔享有產品定價自主權。
第八條 對資料齊全的外商投資項目,各審批部門須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批准或不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本部門的審批手續。限額以上項目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的乙類項目,各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有關部門。同時,必須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第九條 本著同等優先的原則,辦理外商投資企業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條 禁止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收費項目應予公布,并由自治區財政、物價部門匯編成統一的收費手冊。各地、各部門根據該收費手冊組織實施。收費單位必須持有自治區物價局統一制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証》,方可執行收費任務。收費單位必須開具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制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其余各類收據一律無效。對違反前款規定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干涉企業的合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華僑在新疆境內投資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外資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鼓勵外商投資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摘自新疆重點新聞網--天山網(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