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在我地區進行投資的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
2、我地區為 國家確定為“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3、我地區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朮轉讓,以及在技朮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朮轉讓有關的技朮咨詢、技朮服務、技朮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4、 區外投資企業( 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 25%以上,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合資、購并、參股企業,或承包、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下同) 在我地區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八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在20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地區新 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 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
5、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區外投資企業,新建我地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朮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期滿后,在20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6、為鼓勵區外投資者在我地區進行技朮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凡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地進行技朮轉讓,對其技朮轉讓和與技朮轉讓有關的技朮培訓、技朮服務、技朮咨詢等技朮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7、 外地投資在我地區新辦的棉紡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地投資和田原棉紡企業擴改建新增加的生產能力,也實行相應的優惠。
8、外省(區)、市在和田興辦的化工基地建設項目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如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形成新的生產力,所得稅減征期滿后,可繼續減征三年。
9、對在我地區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 0、對在我地區新辦的內資企業,報經自治區地稅局批准,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辦交通(公路、鐵路、航空、運營和管道運輸,下同)、電力(電力運營,下同)、水利(河流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利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堤防建設等,下同)、郵政(郵政運營,下同)、廣播電視(廣播電視運營,下同)、農產品加工、旅游內資企業,其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11、在我地區新辦服務性企業( 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下同) 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 30%(含30%)以上的,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12、我地區新區辦商貿企業(從事批發、零售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13、我地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經勞動保章部門認定,經稅務部門審核,自2003年1月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的,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14、凡在我地區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朮改造項目的企業(查賬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朮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15、我地區現有商貿企業(從事批發、零售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服務型企業( 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下同) 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 30%(含30%)以上的,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二、流轉稅方面
1、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月納稅的起征點由原來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按日(次)納稅的起征點由原來的50元提高到100元。
2、對我區農業機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朮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4、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所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其他地方各稅
1、區外投資者,來我地開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屬于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項目除外)開發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暫緩征收資源稅 5年。
2、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于我地生態環境建設、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業 ,在十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3、在我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自有自用房產 ,自生產、經營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4、在我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 ,自建成投產之月起,在開發經營期前五年,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以上優惠政策均需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后方可享受。
摘自新疆重點新聞網--天山網(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