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6日電(記者 孟娜)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召開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這個《規定》共對檢察機關管轄的42個瀆職侵權罪名的立案標准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這個《規定》是在1999年制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的基礎上補充、修改而來的,是近几年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說,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共規定了220余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標准(試行)”增加了60余項。
他說,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更加突出。保護人權,尤其是加強訴訟活動中的人權保護,是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職能。
在過去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中,侵權手段表述較為籠統,多以“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予以概括。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對此進行了修訂,以列舉方式明晰了“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侵權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檢察機關加大對惡劣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更加注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過去的《立案標准》未對公共財產損失和個人財產損失進行區別,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標准執行。新的立案標准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都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法定數額的應予立案。對瀆職行為給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准進行規定,體現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
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進一步明確了犯罪主體的范圍。根據刑法的規定,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此前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瀆職罪主體問題成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突出問題。
這次修訂后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准”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摘自新疆重點新聞網--天山網(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