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6日電(記者 陳菲)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刑訊逼供案的八種立案情形予以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刑訊逼供罪被明確為“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過去對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規定比較籠統。”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監察廳廳長陳連福說:新修訂的立案標准在總結實踐經驗后,用列舉的方式將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強對刑訊逼供的執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摘自新疆重點新聞網--天山網(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