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设在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00 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目录》(第 18 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企业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二、对 2001 年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按 15% 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按 33% 税率计算征收入库而多征的部分可在 2002 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2002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退税。
节选自《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 [2002]25 号) 2002/3/13
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