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的蒋丽珍法官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以个人恩怨,为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虚构纠纷,随意或有预谋地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即进行恶意诉讼。”
对恶意诉讼法律有一定的惩戒机制。首先,案件审结后,该案中受了委屈的被告可以向法庭另行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状告恶意诉讼者名誉侵权。其次,如果恶意诉讼者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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