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陈贵军 实习生李霞)审议《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修订草案)》6月8日被列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议程。其中,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人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常委会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这一修改意见引人注目。
据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施忠信介绍,《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是1988年5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为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一些相关法律的相继通过、修正,《办法》也应作相应修订。其中增加的上述内容,只是原修改稿中未包容进去、但法律都规定了的权限和一些程序。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tianshannet.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