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卉子报道)今年1月闭幕的自治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民盟新疆区委会提交的《关于年龄歧视的提案》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热切关注。
此前,四川大学读法律硕士的杨世建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公务员考试报名申请时,因超过35岁被拒,一怒之下,他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论。
35岁,成为人们求职路上“阳光灿烂”与“前景暗淡”的一道分水岭。“35岁以上免谈”,这是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很多招聘广告上的一项限制。不论是招聘公务员、经理、文秘,还是技术员、操作工,招聘单位总是“英雄所见略同”。35岁对许多人而言,意味着机会不再,就业艰难。
民盟新疆区委会专职副主委王正荣说,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种种年龄限制,给人们在心理上造成了无形的压力和负担。跨不过去的年龄门槛,给许多人带来了挫败、浮躁、抑郁感。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年龄歧视已变成一种公害。
《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歧视,就是不平等地看待。年龄歧视,就是以年龄为界限,对某一社会群体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待遇,或者持有固定的偏见。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尤其是年龄歧视,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
年龄歧视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与求职者平等就业权之间矛盾的反映。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少,与之相应的是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充,而用人自主权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加之近些年来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除一部分紧缺专业的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外,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这为愈演愈烈的年龄歧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认为,具有歧视性偏好的企业有可能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追求其效用最大化(歧视也可被看作能够满足其心理需求的一种效用)。
现代社会,30岁之前是人的学习期,30—50岁是人的智力贡献期,这期间的人生年富力强,精力和经验都处于黄金时期。如果35岁就“老去”,失去流动、选择甚至就业的机会,就令人遗憾地阻止了年龄稍大但内心有所追求的人的发展,人为地制造了不公平。在这种不公平面前,整个社会的心理年龄无形老化,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采用何种手段能有效地限制、禁止年龄歧视呢?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是唯一的保证权利、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手段,却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法律的参与,无疑应是逐步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的良好方式和保障。
法律是最好的保护伞,它可以直接向年龄歧视说“不”。为此,为了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中老年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我国制定禁止年龄歧视的法律势在必行。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