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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未育方可再生一胎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提请人大审议
http://www.tianshannet.com.cn    2006年5月24日 11:13   新疆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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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郭倩报道)《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年”的规定,有望改为“提倡间隔生育”,另外,还增加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按原规定,城市汉族再婚夫妻一方在以前的婚姻中生育孩子超过1个,或少数民族超过两个,另一方虽未生育过,都没有生育权。

    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的如上改动。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的进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据统计,新疆女性初婚年龄已普遍推后,原本为控制人口而设定的生育间隔已不能发挥其用。相反,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新疆农牧民少数民族夫妻实行可生育3个子女的政策,规定生育间隔期限,就可能导致部分育龄妇女需要10—15年时间才能完成全部生育过程。在长达10年左右的生育期内反复上取环,不仅不利于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对全面提高广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和社会稳定均有负面影响。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的调查,2003年至2005年,因间隔不够出生1789人,平均每年出生596人。专家估计,即使将生育间隔交由夫妻双方自行安排,对我区生育水平影响也不大。

    该条例的另一重大修改为,增加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据计生委2005年底调查统计,全区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达到政策限定,而另一方未生育的家庭有2312户。增加未生育方可再生一个子女的规定,不仅可减少家庭矛盾,对改善计划生育形象也是一个良好举措。

    对于这些改动,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征求意见。

    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此也正在审议。

    □相关链接

    条例修改前后对比


    原《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起实施,其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而此次修改拟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稿源:《新疆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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