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王媛媛实习生胡晓靓报道)从8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市民如果碰到燃气经营企业超出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绝缴纳,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气。但如果用户无故拖欠燃气费,燃气经营企业可收取滞纳金。
超标收费最高罚2万
记者从7月26日召开的“贯彻新修订《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乌市燃气价格及其它服务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如超出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用户有权拒绝缴纳,而有关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气,否则,该企业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同时,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烧器具,管道燃气停气、降压或恢复供气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的,也将被处以3000元~2万元的罚款。
如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燃气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无故拖欠1个月不缴纳燃气费的,企业可中止供气。
公共建筑禁放煤气罐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3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低燃气压力或者停气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用户。同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及时通知用户。
条例还规定,从8月1日起,如不经允许在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内存放装有液化气钢瓶的,不管是否经营,执法人员都可暂扣钢瓶,责任人也将会受到最高1万元,最低1000元的罚款。同时,市民如发现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拨打电话2815955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乌市常务副市长张鸿,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党组书记冯瑞玉和自治区及乌鲁木齐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了会议。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