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邴志华)
4月5日, 巴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全州通用蒙古、维吾尔、汉3种语言文字,提倡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创造条件,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
《条例》还规定,巴州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制作名称标牌时,应经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核对后再进行制作。制作印章时,应持上述机构核对后的材料到公安部门备案。同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名称标牌和印章应当免费进行翻译或者核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