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新疆从1975年起实行计划生育,先在城市汉族人口中实行,到1980年在城乡汉族人口中普遍推行。198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定,进行了6年的宣传工作。1988年,政府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1989年开始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城市家庭按照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3个孩子;农村牧区家庭普遍可以生育3个孩子,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育4个孩子,这一政策规定符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得到新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贯彻执行。
据测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5年(1976~2000年)里全疆累计少出生280万人,为家庭节省了530亿元抚养费,为国家节省了82.8亿元抚养费,共节省了612.8亿元,接近2000年新疆生产总值的一半。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