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交警在模拟事故现场拍照
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穆奕)
政策解读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定》首次对司机的“疏散”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旧《规定》虽然对发生车祸的司机要求停车报警、救护伤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内容,但是并未细化疏散并要负责这项内容,也没有提及司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形,并由此产生争议。
现在,这一点在新规定中有了明确要求,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目前这些内容在北京市已经执行。
公安部本月27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将取代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使其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