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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買房租房市場存在4大消費陷阱

2007年10月26日 13:09:37 稿源: 新聞晨報 發表評論 訂閱新疆手機報

近期,本市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本市房地產市場各類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了專項整治活動,查處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流程復雜,專業性強,許多消費者很容易掉入開發商、銷售商和中介機構設置的各類陷阱中。前天,市物價檢查所特別提醒消費者謹防以下四類房產消費陷阱。

陷阱一超標收取中介費

按照有關規定,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最高標準為1個月租金的70%。某房產中介機構卻違反該規定,分別按月租金標準的35%和100%向承租方和出租方收取中介經紀服務費,總計收取了135%的中介經紀服務費,大大超出了相關政府指導價最高標準的規定。對此,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已責令其退還多收價款,並處罰款。

陷阱二開發商價外加價

按照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價外另行收取已計入開發成本的價格或費用。某房產開發商在施工圖紙上標明了房屋設計包括煤氣表具,煤氣表具費用已計入開發成本,是房屋總價的一部分,但其在售房合同中又在房屋總價之外加收每戶500元的煤氣表具費用。經查實,該開發商已通過此種方式多收錢款400萬余元。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已責令其向消費者退還多收價款,目前已清退300萬余元。

陷阱三開發商價格欺詐

某房產開發商在報紙上發布廣告,標明了某樓盤20套商品房的銷售原單價和促銷價。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但經查實,這20套商品房從未按所刊登的原單價成交過,即在廣告中標示的“原單價”、“原總價”是虛假的,屬于《價格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已依法責令改正並加處罰款。

陷阱四明碼標價不規範

某房產銷售商在房屋銷售價目表上只標明了室號、建築面積、總價和單價四項,而未按照規定標明套內面積、公用分攤建築面積、計價單位和價格有效時段。部分房產中介機構公示的收費價目表也不夠規範,有的甚至張貼著過期的收費標準。對此,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已責令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晨報記者諸達鶴實習生王麗歌

發表評論 打印此頁 【責任編輯︰ 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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