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男子家中房屋漏雨找人修,中間人介紹的瓦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從該屋頂墜落後受傷。因賠償問題,瓦工將雇主和中間人告上法庭。
常州人霍某因家中房屋漏雨,于去年12月23日找到薛某,讓其對他家的屋頂進行修繕。次日,薛某帶著周某來到霍某家,讓周某為霍家的房屋鋪瓦。當日,周某在屋頂鋪瓦時,不慎從屋頂墜落受傷。
後周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用40169.79元。後經鑒定,周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周某與霍某和薛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成,周某後到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87115.79元。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村鎮房屋修繕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原告在為被告霍某家中房屋鋪瓦過程中墜地受傷,被告霍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薛某未參與該修繕活動,亦未從中牟利,僅起介紹作用,故原告與薛某之間不存在雇佣關系,其要求薛某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近日依法判決被告霍某限期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6345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元,尚應給付原告6045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 童家松 通訊員 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