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通訊員韓曉怡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罰繳分離,不得對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沒收入與執法部門的獎金掛鉤。 ”這是《烏魯木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草案)》中規定的。
與原實施辦法相比,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了部分內容,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听證制度,對符合听證條件的,告知並及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听證”。對行政執法不當或違法行政行為,草案也增加了相應的處理辦法。
根據草案規定,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目前,烏魯木齊市有行政執法部門四十余個。據烏魯木齊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1999年6月《烏魯木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布實施,目前,烏魯木齊市各執法部門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完善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錯案追究、行政執法公示、罰繳分離等配套制度以及舉報投訴制度。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