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治>>律師在線
用制度遏制國有產權交易中的商業賄賂
2007年05月22日 18:56:57 稿源: 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商業賄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產權交易是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相關權利通過一定途徑進行有償轉讓的一種經濟活動,主要交易模式有企業並購、企業出售、經營管理權變更。由于涉及多個權力、權利、利益主體,它常常成為商業賄賂行為的易發領域。其中,國有產權的出讓 方、產權交易的意向受讓方、產權交易的最終受讓方、接受產權交易委托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所和產權交易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都可能成為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且給予或收受財物和其他利益具有“雙向性”特征,即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實施商業行賄的主體,也可能成為商業受賄的主體。

    發生在國有產權交易中的商業賄賂,目的是企圖通過賄賂權力主體以低成本獲取高收益。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經理,為了以低價取得企業股權,花費近400萬元向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行賄,將國有股權變成個人股權;沈陽市真空設備廠原廠長孔某向主管審批的負責人行賄3萬元,使其通過虛增賬外負債654萬元得以被確認,並實現了低價購買;某工程機械廠廠長通過向某中介機構評估人員行賄,從而將本應列入評估範圍的3000余萬元資產不作評估,企業淨資產為負值,使應為4000余萬元淨資產的企業被原領導人“一元錢”買斷。觸目驚心的商業賄賂行為,已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讓人痛心疾首。

    國有產權交易中的制度漏洞

    國有產權交易成為商業賄賂的易發領域,主要原因是制度漏洞。

    在交易程序方面,由于沒有嚴格嚴密的審批程序,導致相關主體擅自批準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或在受讓人條件選擇上人為抬高準入門檻,甚至為個別受讓人“量身定做”;或在信息發布上,故意縮短信息披露時間,並以不引人注意的方式排斥其他受讓人。由于相關制度的缺陷,使企業內部管理層有機會向權力主體行賄,實現暗箱操作;使受讓方有機會直接賄賂出讓方,惡意串通;使相關主體有機會賄賂產權交易所工作人員以操縱交易進程,以表面合法的程序達到非法交易之目的。由于制度漏洞的存在,國有產權有可能不進入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掛牌交易,脫離管理機構和市場的監督。

    此外,由于相關政策配套和制度建設滯後,在企業產權交易審批中,上級主管部門擁有較大的權力空間,特別是有些職能部門不作為,不嚴格審批程序,草率行事,為一些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提供了可乘之機。

    在監督懲罰制度方面,缺少監督。一是相關監督部門,如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低效,在某些交易環節中審查不嚴、執行不力;二是社會監督的途徑缺乏,為相關主體提供了實施商業賄賂的可能性。

    創設制度實現制約

    為了保證國有產權的合法順利流通,必須通過強有力的制度建設來反商業賄賂,主要應針對以下幾個主體進行制度的創設並實現制約︰

    第一,對出讓方。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權力制衡,規範決策和用權行為。規範內部決策、轉讓行為批準、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價格確定、合同簽署、價款支付以及產權變更登記等環節。建立嚴密的操作規程和信息披露規則。企業的改制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第二,對交易市場。努力實現統一的監管制度、交易規則、信息披露,貫徹落實嚴密的監管制度、規範的交易制度和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強化監管,杜絕場外交易行為。培育健康的中介機構,包括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等。積極引導中介機構規範提供市場化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對受讓方。嚴格審查企業購買人資格。從實際操作上看,一些企業的出讓者和購買者為同一人,企業經營者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低價獲得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因此,應完善限制企業法人代表收購企業的規定,對那些轉制前已資不抵債的虧損企業的原法人代表必須進行限制。對其他購買人的資格審查,也要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要求進行。

    第四,對行政權力部門。首先應當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層面著手,自上而下地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細化轉讓程序的操作制度。隨著企業轉制和產權交易工作的不斷深化,政府部門應進一步轉變職能,減少行政干預,強化市場監管,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用經濟、法律等手段推動國有企業產權合理流動。同時,還要加強對產權交易中政府部門行政權力的制約,合理確定權力的範圍和責任,建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第五,對監督者。將嚴格的監督貫穿于產權交易的全過程,推進產權交易的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堵塞各種漏洞,建立起上下聯動、部門互動的制約機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認真審核把關,形成監督合力。市場監管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舉報人制度,拓寬監管渠道,動用社會力量形成防治商業賄賂的環境和氛圍。在監督的基礎上,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瞞報、虛報資產的經營者,對弄虛作假、作虛假評估報告的中介機構和責任人,對徇私舞弊的評標人,對未按規定嚴格把關的責任人都要嚴肅查處,將責任追究落實到國有產權交易的各個環節。

    治理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的商業賄賂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治理產權交易中商業賄賂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並逐步建立更加完善和嚴密的產權交易監管制度,以構建嚴防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制度體系。(田湘波,系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員。譚豐華,系湖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碩士)  

發表評論 打印此頁 【責任編輯︰ 張藝芸
網友評論 (以下網友留言不代表本網觀點)
昵稱 匿名發表
內容 查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