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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代表:盡快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基金

2008年01月24日 15:54:38 稿源: 法制網 評論 訂閱新疆手機報

法制網訊 記者潘從武 刑事被害人遭受損失而犯罪人無力賠償怎麼辦?這時,對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則成了一紙“法律白條”。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新疆哈密地區人大工委主任托乎提汗•司馬義等10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議案,建議盡快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基金,在加害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國家應當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予以救助。

新疆一些人大代表認為,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該規定存在一項重要缺陷在于,沒有賦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經濟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賠償的情況下,有向國家提出救助的權利。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賠償,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案件長年未偵破,犯罪人沒有歸案,使被害人無法提起賠償;二是案件雖然已偵破,犯罪分子也被判處賠償被害人,但根本無力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救助就成為國家的一項必要義務,其理論基礎不僅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文關懷”以及對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權利保護要平衡發展,而且也因為國家沒有有效地保護好納稅人的安全,對被害人的處境負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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