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
我與一女子有戀愛關系。後分手。經我多次勸告作引產手術,無果。于2006年8月該女子生下一小孩。現起訴我,請求因生育住院、護理費、營養費、精神賠償。請問我是否構成人身傷害,這些費用都是否該支付(法律依據),又如何計算?盼!!!!急!!!!!
律師答復 ︰
你應當支付相關費用,你的說法很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