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
本人1997年2月參加工作至2008年2月已有11年,單位至今沒有和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注;期間單位為了應付檢查簽過1年的勞動合同,本人手里沒有副本)單位從97年至2005年單位未給本人上任何保險,06至08年由本人上個人保險,單位給與報銷。
單位要求本人自2008年3月開始簽勞動合同,本人如果想辭職可以申請什麼樣的勞動補償?
律師答復 ︰
勞動補償金每滿一年有一個月,最長不超過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