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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職位高的人會被定為首犯嗎?

2008年03月10日 17:09:24 稿源: 中國網 評論 訂閱新疆手機報

    問︰我的男朋友和兩個朋友喝酒後駕車到某大學門前等人,他的兩個朋友調戲女大學生,該女生掙脫跑入學校,兩人追上,被校衛攔阻,于是二人與校衛發生沖突,我男友上前阻攔並開車帶走二人。但二人不甘心,又叫上三個朋友讓我男友駕車帶他們返回學校,我男友因喝醉酒糊涂地帶他們返回學校。結果他們五人把校衛打成輕傷。該學校以綁架罪告到省里,省里抓人後經調查不是綁架又移交當地派出所,目前六人在市看守所,尚未定性。請問從重判,我男友會判多重?會不會因為我男友在這六人中職位最高而被定為首犯?

    答︰從你描述的情況看,你男友及其它幾個朋友酒後將校衛打成輕傷,可能被定為故意傷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有時有主犯、從犯之分。區分主犯與從犯主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質和地位,而不能按共同犯罪中嫌疑人的工作職務、年齡來確定主犯、從犯。因此如果不是你男友起意、策劃或者在毆打校衛中起主要作用,你男友不會被定為首犯。《刑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因此你男友最高可被判為三年有期徒刑。

    不過還有一種可能,由于你男友及其朋友的行為發生在大學校園,又有最初的調戲女大學生的情節,因此有關行為很有可能被定為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因此如果你的男友的行為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最高有可能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發表評論 打印此頁 【責任編輯︰ 實習生 史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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