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婚》劇照。資料圖
一職業電影編輯李女士因電視劇《金婚》編劇問題,將北京電視藝術中心和北京市世紀星潤影視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澱區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05年12月1日,兩被告與原告簽定《劇本創作協議》,約定兩被告聘任原告擔任電視連續劇《金婚》編劇之一,負責創作50集劇本中後25集劇本,原告享有作為編劇的署名權,兩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約定進行了創作劇本,如期交付了全部劇本初稿,並按照要求對劇本進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稿,期間,被告北京電視藝術中心支付了前10集的費用81000元。
但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電視藝術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劇本要退稿,並與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金婚》成片後,原告前25集署名策劃,後25集署名編劇之一,原告已收的10集劇本初稿費81000元不用退還,後15集劇本初稿費按稿酬處理,北京電視藝術中心支付十五集劇本初稿費的30%(即36450元)給原告。
而事實上,該約定沒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後,原告的署名權和著作權都受到了嚴重侵害︰1、所有網站、紙媒體等各種媒體發表的信息、海報等大量宣傳品在編劇署名欄里都沒有原告名字;2、《金婚》前二十五集的片頭署名里,沒有將原告署名為策劃;3、《金婚》DVD影片頭字幕中,從頭至尾都沒有原告的名字。碟片外包裝中編劇沒有原告的名字;4、部分地方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劇字幕中從始至終沒有原告的名字;5、在完成片後十五集里,用了許多原告初稿中所寫的情節、人物、細節、對話等,違背了“退稿”約定,完成片並沒有脫離原告的初稿。
原告不僅因為侵權行為受到了經濟損失,同時遭遇了名譽損失。根據雙方合同對署名權和著作權的約定,原告層多次找到北京電視藝術中心交涉,但都沒有結果,故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播出和銷售侵權電視劇《金婚》及其DVD制品,在新華網、新浪網、人民網、《中國電視》雜志等媒體上發布更正信息,消除影響,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侵犯署名權及著作權賠償費,包含合理支出共計121萬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