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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以案說法

顧客被當小偷莫名被打受辱 商場被判賠償5萬元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6月17日 16:17:06 天山網  訂閱新疆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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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吳先生到居住的樓下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購物,被超市工作人員誤當成小偷,並遭毆打。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吳先生將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訴至廣東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等訴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只需賠償吳先生精神損害撫 慰金1000元,同時吳先生須支付訴訟費2560元。吳先生認為,自己無端受辱、挨打,還賠上1560元,心中不服,遂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報道詳見本報2007年11月22日《今版調查》)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賠償吳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承擔3000元訴訟費。

    事件回放︰商場購物莫名被打受辱

    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時許,住在福田區景田潤豐園的吳先生到自家樓下的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購物,該分店工作人員萬振輝正在值班。期間,萬振輝誤認為吳先生是小偷,于是上前拍了拍吳先生的肩膀說︰“我們好像打過交道。”吳先生說︰“我們打過什麼交道?”萬振輝說︰“你自己清楚。”雙方為此發生爭執並互有拉扯,萬振輝用手打到了吳先生的嘴角,隨後雙方被保安員和超市其他工作人員拉開。次日,吳先生向景田派出所報警,民警對萬振輝進行詢問,並做了筆錄。2006年12月18日,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向吳先生出具了書面道歉信,並承認是員工過錯。

    吳先生認為,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員工誤把他當作小偷,對他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為此,他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登報道歉並賠償7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一審判決︰贏了官司輸了錢

    一審法院認為,吳先生作為消費者在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購物期間,被超市工作人員誤認為是小偷,造成了吳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侵害了吳先生的名譽權。因事件發生在超市公共場所,加劇了這種損害的後果。萬振輝作為超市工作人員,其在工作期間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超市承擔。雖然超市事後出具了書面的道歉信,但是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因侵權而對吳先生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一審法院判令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賠償吳先生1000元,並在店內張貼公告賠禮道歉。

    吳先生認為,一審法院雖然判令對方賠償自己1000元,同時判令他負擔案件受理費2610元中的2560元,超市方面只負擔50元。這樣,他打了一場維權官司,雖然贏了,卻要倒貼1560元。

    顧客上訴︰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

    吳先生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他認為,一審判決對部分事實的認定有誤,並遺漏了重要事實。同時認為,本案應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一審法院卻認定為人身權糾紛,屬于定性不準。基于此,本案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其中《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一條就經營者公然侮辱消費者情形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了規定,“經營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然而,一審法院卻未適用本法,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吳先生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要求華潤萬家賠償其精神損失7萬元,並且要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吳先生認為,自己作為一名消費者,在接受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其人格尊嚴應該受到尊重。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作為經營者,其職員萬振輝將他認定為“慣偷”,在語言上予以暗示性的侮辱,在行為上實施毆打,侵害了他作為消費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他是該小區住戶,還將長期在此居住,萬振輝的行為勢必造成其一定的社會不良影響,並給他造成心理陰影。而一審判決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承擔如此輕微的責任,不足以彌補他受到的傷害。因此,他希望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終審判決︰商場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過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且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上訴人吳先生作為消費者在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消費時,被其員工誤認為小偷,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人格受到侮辱。被上訴人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未能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員工在公眾場合將吳先生誤認為小偷並對其人身進行傷害,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吳先生的健康權及名譽權,且後果較為嚴重。結合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的經濟能力,考慮到深圳市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應賠償吳先生精神撫慰金5萬元。吳先生提出一審判決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畸低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改判,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應賠償吳先生精神撫慰金5萬元。本案訴訟費共3310元,其中3000元由華潤萬家超市潤豐分店承擔。

收藏此頁 打印此頁 稿源︰ 新華網 責編︰ 黃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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