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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企辭退患抑郁癥員工的決定被裁決無效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7月01日 11:39:20 天山網  訂閱新疆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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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7月1日電(記者高路)上海市近年來首起“抑郁癥歧視案”日前由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辭退抑郁癥員工的外資企業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這名員工訴訟時間內的工資、獎金等5.7萬多元。

    畢業于武漢大學的袁某某2006年與IBM中國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擔任IBM上海分公司研發工程師一職。2007年6月,處在較大工作壓力下的袁某某出現健康問題,被醫院確診為抑郁癥,後將其病情告知了公司。

    就在出現病情的同一段時間,袁某某與公司一名負責人在工作中發生爭執,並為此寫下辭職書,其部門領導表示辭職無效,並勸其以病假形式去醫院治療。此後,袁一直在看病而沒有上班。治療一段日子後,袁某某持醫院開具的“建議邊工作邊治療”鑒定,要求重新上班,卻被公司拒絕。袁多次交涉無果。

    2008年2月,IBM中國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袁某某發出通知書,以“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嚴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為由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008年3月,袁某某就此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袁認為,公司不錄用抑郁癥員工的行為,是一種歧視。而IBM方面認為,2007年6月袁已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已實際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義,才以病假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工資補助。

    日前,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按照每月9822元的標準支付袁某某今年3月1日起至裁決之日的工資以及2007年節假日獎金合計57332元。同時還裁定︰勞動合同是袁某某與IBM中國公司簽訂的,IBM上海分公司並非勞動合同關系的用工主體,因此後者所作出的解除合同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患抑郁癥並不是單位能夠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單方面解除屬于就業歧視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只有在員工符合不能勝任工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時,公司才可舉證後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收藏此頁 打印此頁 稿源︰ 新華網 責編︰ 張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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