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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歌舞廳從業者著裝不得有傷風化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7月02日 11:50:36 天山網  訂閱新疆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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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警方檢查娛樂場所 張玉軍攝

    公安部網站昨日發布《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 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包間內整體環境需“透明”

    《辦法》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也被規定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歌舞廳應監控迪廳要安檢

    《辦法》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台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同時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娛樂場所按面積配備保安

    此外,娛樂場所應當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並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記者 張太凌)

收藏此頁 打印此頁 稿源︰ 新京報 責編︰ 張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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