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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不滿五年不得按市價賣 由管理部門回購

2008年02月19日 09:53:31 稿源: 北京娛樂信報 評論 訂閱新疆手機報

    今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將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昨天(2月17日),《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在北京建設網和首都之窗上公開征集意見,截止日期也是2月29日。通知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據悉,如果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已經滿五年,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但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而如果是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就滿了五年的,產權人則可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發表評論 打印此頁 【責任編輯︰ 王樹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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