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論壇

新聞中心>>法治新聞

春游踏青興起交通安全謹記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4月12日 14:56:46 天山網  訂閱新疆手機報
已有 評論 發表評論   背景色
 
 
 
 
 
 
 
文字大小

    烏魯木齊在線訊(記者王琴報道)春來塞外風景異,隨著天氣漸暖,在城市里關了一冬的人們開始向往郊外的青山綠水。踏青、登山、徒步等短途旅游日漸升溫,而旅游交通安全也隨之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市天山區交警大隊根據往年旅游交通案例,向市民發出最新提示︰行車時注意交通安全,按交通標線行車,不要超速、酒後駕車、無照駕車。

    春季旅游線路事故增多

    今年春季,天山區交警大隊針對日漸升溫的春游踏青,對其轄區內烏板線(烏魯木齊至板房溝)、烏水線(烏魯木齊至水西溝)、103省道(烏拉泊水庫一線)旅游車輛增多的特點,加大了巡邏力度、檢查力度。對過往旅游車輛及農牧民摩托車進行安全檢查,現場面對面的對駕駛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記者從天山區交警大隊了解到,其管轄區內的烏板線、烏水線、103省道是烏魯木齊市民短途出游的三大旅游線路。去年在這三條線路上共發生交通事故12起,其中烏水線發生事故7起,死亡3人,受傷8人;烏板線發生事故1起,死亡1人,受傷4人;103省道發生事故4起,死亡2人,受傷3人。天山區交警大隊的劉欽虎警官告訴記者,這些交通事故基本上都發生在前往以上地區旅游的旅游車輛之間,事故的主要原因集中于超速、超載、酒後駕車和無照駕車。對此天山區交警大隊給出了四條安全守則。

    切忌玩性大發,酒後駕車

    “無酒不成席”不論是朋友聚會,還是外出散心,喝點小酒放松一下,是不少人的習慣。

    2007年5月,饒某和一群朋友去板房溝踏青,沒有工作的煩擾,大家就想輕松輕松,一起喝了點小酒,負責開車的饒某也為朋友助興喝了一些,酒後的饒某在朋友們的一路歡歌笑語中更加興奮,車也越開越快,當其超速行駛至烏板線7公里+600米處時,突然駛出路面車輛自翻,致使車內2人受傷,一人因搶救無效死亡。

    劉欽虎說︰隨著私家車數量的不斷增加,春天外出踏青、旅游的人們越來越多的選擇自駕游。不少人覺得郊區天高地廣、車輛稀少、沒有警察,開始超載、超速、酒後駕車,這些違法觀念和僥幸心理埋下了安全的禍患。

    切忌徹夜狂歡後疲勞駕駛

    春季城郊踏青的隊伍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利用雙休日外出。有限的時間內,總想盡情的歡樂,玩到深夜或凌晨,駕駛人員也往往因此而疲勞駕駛。劉警官表示“瞌睡司機”和“醉酒司機”一樣可怕!如果你17個小時不睡覺,相當于血液酒精含量0.05(50mg/100ML),等同于飲酒駕駛;24小時不睡覺駕駛帶來的危險相當于0.1(100mg/100ML)的血液酒精水平,等同于醉酒駕駛。

    據統計,因疲勞造成的交通事故60%是因睡眠不足3.5小時引起的。另外,春季白天時間增長,夜晚時間縮短,容易導致睡眠不足,在白天易困。當駕駛員困倦時,應變能力下降,常會出現判斷失誤。

    對此交警提示︰出車前,駕駛員要保持充足的睡眠,多呼吸新鮮空氣。另外,飲食方面,注意調整飲食結構。實驗證明,鉀、咖啡因、堿性食品、維生素等都有助于消除疲勞、保持清醒。

    不要開著“病車”上路

    春季出游,有些人開的是從朋友那里借來的車,對車況知之甚少,出發前又不做安全檢查,使得路還沒走一半,車就出事了。2007年,發生于南山機場路和烏魯木齊縣托里鄉南山旅游環山路路上的兩起交通事故都是因為機動車不符合技術標準引起的。一起是無證駕駛的葛某駕駛未經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沿南山機場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導彈營路段時,車輛突然側滑,與李某駕駛的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相踫,致使李某死亡。另一起是朱某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與相對方向酒後無證駕駛的葉某的兩輪摩托車相踫,致葉某與乘車人受傷。

    交警提醒市民︰每一個細小的隱患都可能釀成一場無法挽回的悲劇。

    亂停亂放易惹橫禍

    春游到了郊外,沒有市區里那些復雜的標識標線,沒有了交警和電子眼的監督,有人就開始想怎麼停車就怎麼停車。

    2007年,張某駕車沿103省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駛途中超車後又駛回原車道,不想與同方向路邊停放的事故車尾部相踫,致駕駛人李某及車內乘客受傷。

    交警提示︰在出游途中車輛發生故障或意外需停車時,要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郊外臨時停車時,必須按順時針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如在夜間行車時應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在無路燈道路可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用遠光燈。

    新疆世源律師事務所劉峰律師也提醒各位春游踏青的游客︰一旦相約出行,駕駛人員、乘車人員、活動的組織方與參與者之間,就已經形成了不同類型的契約關系。在行車過程中,駕駛人有義務保證乘車人的人身安全,帶有營利性質的組織者對參與者也負有保證安全的責任。

收藏此頁 打印此頁 稿源︰ 烏魯木齊在線 責編︰ 金浩
網友評論 (以下網友留言不代表本網觀點)
昵稱 匿名發表
內容 查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