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拿到法院判決書贏了官司的劉玉忠卻高興不起來。因為買房未辦登記手續,他買的房子已無法注冊在自己的名下。此事說來話長。1996年,劉玉忠調到農六師芳草湖農場機關工作,剛一安定下來,他就托人四處打听買房子。經朋友介紹得知,高某有意出售其佔地130平方米的9間土木結構的房子。見面後,雙方即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高某以4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劉玉忠。入住後,劉玉忠于1996年12月、1997年2月和5月分三次給高某支付房款3.6萬元。由于當時芳草湖農場的房屋均未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劉玉忠與高某又約定,待高某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劉玉忠名下後,劉玉忠再將剩余的4000元房款付清。
然而以後的事情卻發生了出人意料的變化。2004年3月22日,高某未經劉玉忠的同意,將該房屋以自己的兒子高健的名義向當地房管所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手續,並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其中產權一欄注明有“買賣”字樣。2006年4月,劉玉忠才得知這一消息,他找到高某協商,要求將房屋產權過戶至自己名下,但遭到拒絕。之後劉玉忠又多次找高某,希望對方履行口頭協議,也被拒之門外。
無奈之下,2007年底劉玉忠將高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該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不想,開庭結果出乎劉玉忠意料,法庭上,高某極力辯稱自己從未給劉玉忠出賣此房屋,只是以出租的方式交劉玉忠使用,所交的3.6萬元也是租金;而且,房屋已辦理在高健名下,劉玉忠提起的房屋產權確認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劉玉忠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調查確認,原、被告之間並非房屋出租關系,而是房屋買賣關系,但劉玉忠在買得該房產,交納大部分房款後,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高某又將該房屋賣給兒子高健,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應當進行依法登記,登記後方能產生法律效力,未經依法登記的不產生法律效力,且劉玉忠在得知高某已將該房屋產權辦于高健名下後,並未向芳草湖房管所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因此,劉玉忠不享有該訴爭房產的物權,故劉玉忠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2日,芳草湖墾區法院駁回了劉玉忠要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告訴劉玉忠,因其與高某之間系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合並審理,應另案起訴。這項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上訴。
2008年1月25日,劉玉忠再次將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返還3.6萬元購房款與利息2.2萬元。高某提起反訴,稱劉玉忠一直在該房屋上收取房屋租金,要求劉玉忠償付1996年10月以來房屋使用費用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玉忠對房屋沒有所有權,且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依法解除劉玉忠與高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高某應當退還劉玉忠購房款3.6萬元,劉玉忠則應當退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