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賀岩報道)用人單位從什麼時候開始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能不能收取押金或扣證件等?
昨日(7月3日),就讀者關注的這些問題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給予了解答。
按照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此外,用人單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代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