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宋婕報道)原以為將社保直接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是公司的一片好心,沒想到這份好心收獲的是一場官司和高額的社保滯納金。
陳良(化名)是烏魯木齊市某公司的經理。在與7名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小孟要求,把應該扣出繳納社保的錢計算在工資內發放。陳良認為,不繳納社保可以節省不少資金,便同意了這個要求。
2007年4月,陳良與這批員工簽訂協議,約定將他們的社保金一次性發放。
2007年9月,由于與公司產生糾紛,小孟等人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他們補繳社保金,勞動仲裁支持了他們的要求。
陳良起訴到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公司為小孟等人補繳簽訂勞動合同以來的社保金,其間由于欠繳所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也由陳良的公司承擔;小孟等人返還公司原先在工資內為他們發放的社保金。
陳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6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陳良只得為小孟等人補辦社保手續。這時,他才知道,逾期不繳納社保的,可加收利息。並按日加收2 的滯納金。現在公司需要補繳的社保滯納金已經是欠繳社保金本金的四五倍!陳良應當為小孟等7名員工繳納社保金7萬余元。
針對這一事件,記者采訪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法制監察處工作人員後了解到,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單位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義務,不能以任何補貼或現金的形式支付給在職員工。雖然職工本人放棄了這方面的權利,但單位也因此規避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此後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