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朱小娟 通訊員肖芳報道)車在停車場內不翼而飛,雖被找到卻已慘不忍睹。司機要求停車場賠償卻遭到拒絕。
7月1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沙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終判決,停車場為司機王某承擔車輛維修費用近兩萬元。
據了解,2007年11月2日,司機王某將一輛長途客車存放在寶山路上的一處停車場內,並付了10元存車費。次日凌晨2時許王某發現車輛丟失。後來該車雖被找到卻嚴重受損。王某為此要求停車場對他進行賠償。可停車場卻拒絕賠償。王某便將停車場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停車場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以致車輛丟失受損,被告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