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發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國企老總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7月16日《京華時報》)。
國企高管薪酬過高,歷來備受公眾質疑。國企老總的身份十分微妙,他們既不是職業經理人,也不是純粹的官員。他們一方面享受市場化的高薪待遇和激勵制度,另一方面又頻頻出任政府官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該《解釋》填補了國企領域反腐空白。
“開除黨籍”處罰會否對國企老總們損公肥私形成有效威懾,姑且不論;但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改革開放已30周年,國企內部實質在相當程度上依然存在著政企不分現象。
政治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經濟手段三者結合,解決國企高管薪酬過高問題,關鍵在于兩點,一是要直面現實;二是要分清主次。
自定薪酬已經不是需要防患于未然的腐敗現象,而是一種事實上的普遍現實,只不過國企老總們大多使用了障眼法和七十二變而已。 “國企高管工資誰說了算?”作為名義老板的“老百姓”因為範圍過廣而虛無,他們沒法給高管定薪酬;由于國企大多屬于壟斷行業,市場上也沒有對應的職業經理人價格可以參照;內部的薪酬委員會又名存實亡;獨立董事也大多淪為附庸……那麼,不讓國企高管自定薪酬,誰來給他們定薪酬?這就是我們不可回避的現實困境。
要解決這樣的現實困境,須進一步加強改革力度,切實推動政企分開,讓真正的職業經理人登堂入室,以“經濟人”定位國企老總而不是以“黨員干部”定位國企老總。同時,通過市場手段建立符合現代企業規範的公平薪酬制度,加強對國企的績效審計和違規審計,讓薪酬委員會真正發揮效用,讓獨立董事真正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