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從2007年1月1日起,總局修訂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已全面實施,其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注意以下有關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二、購買方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可在大廳指定窗口領取);
2、對應的原藍字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企業公章);
3、涉及退貨、索取折扣、折讓的,應提供有關合同、協議等;
4、原藍字發票相關的記賬憑證、進項轉出的記賬憑證;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附報的其他資料。針對原藍字發票的不同情況,需要增加攜帶的資料和進行的相關處理可以參見附表。
三、原藍字發票抵扣聯應先進行認證。如抵扣聯、發票聯均已丟失,購買方可以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已抄報稅證明單》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和抵扣的相應手續。
四、自2007年3月申報期起,銷售方一般納稅人每月納稅申報時,應在網上申報系統中的《紅字發票原因分析表》中錄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所對應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號碼,隨同其他申報電子信息一並報送。自2007年2月申報期起,銷售方一般納稅人每月防偽稅控報稅時應同時報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所對應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印章。如無對應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復印件,稅務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補稅、罰款。
五、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時就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所有銷售方應嚴格按規定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拿到專用發票後應及時核對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金額、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等票面內容是否正確,如有差錯應在當月及時退回銷售方作廢後重新開具。
六、所有購買方取得的紅字發票必須全部通過認證采集,申報系統將紅字發票抵扣聯信息全部返還給納稅人,如納稅人已作進項轉出的,可在抵扣聯清單中將紅字發票信息後加注“其他不得抵扣”標志。
七、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九條︰“(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使用防偽稅控網上認證系統認證的和到國稅分局窗口認證的),全部由納稅人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自行下載並打印國稅機關返《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後,按規定裝訂成冊,以備核查。
聯系方式: 焉耆縣國家稅務局 馬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