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吳楊實習記者于文進通訊員楊新 王昕報道)
物業公司強行停水斷電催要物業管理費,劉先生只得在外租房住。這一住就是三年。近日,劉先生狀告物業公司,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恢復供電供水並賠款3.6萬余元。
2002年9月25日,劉先生購買了位于北京南路的一套房產。該房產公司同意免除劉先生兩年的物業管理費,並與之簽訂了協議。
2003年1月,該房產公司又與一家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其對劉先生所購房的大廈進行物業管理。
一年後,物業公司要求劉先生交納物業費。自己明明與房產公司事先有約,可以享受免除兩年物業費的優惠,現在優惠期還沒到,物業怎麼就開始收費了呢?對于物業公司的催費要求,劉先生表示了拒絕。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到了2004年8月底,大廈就以未交物業費為由,對其房屋停水停電。
斷水停電的日子,劉先生一家只得在外租房。盡管與物業協商,但是沒有結果。
原本應享受的優惠沒得到不說,還得另外掏錢在外租房,這讓劉先生非常惱火。2007年4月5日,劉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8日,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立即恢復供電供水,同時賠付劉先生租房租金3.6萬余元。
此案承辦法官解釋︰劉先生在購買該房時,就已經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免除兩年物業費的協議。而物業公司以其未交物業費為由,對其停水停電,這種行為已構成了對劉先生居住使用權的侵害。物業公司應當恢復供電供水,也應承擔劉先生在外租房的損失。
對于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現在不少物業公司通行的做法就是給拖欠者停水斷電,需要提醒的是,盡管這種做法可能實屬無奈之舉,但卻是欠妥的。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等多種合法手段進行索要。如果物業與業主沒有事先約定,物業就強行斷水斷電,很有可能就會侵犯業主的正當權益。一旦由此造成損失,物業是需要擔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