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訊(記者前鋒報道)1月2日,新疆華東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倫山收到了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 令李倫山想不通的是,拆遷屬于自己合法所有的烏魯木齊藍天玻璃市場房屋卻被他人起訴到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近日,記者對這起拆遷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采訪。
李倫山向記者訴說︰“2003年7月26日我與新疆藍天玻璃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玻璃公司)的原產權人唐永祥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協議,在支付了轉讓費及繳納了相關費用和土地出讓金契稅後,我于2003年8月18日合法取得了位于烏魯木齊市喀什東路42號的藍天玻璃市場的房屋所有權,並拿到了烏魯木齊市產權戶籍處頒發的上述房屋的產權證書。
李倫山取得藍天玻璃市場房屋產權後,計劃對已破舊不堪的市場房屋進行翻新,他多次與張志君等9戶承租人協商翻新房屋事宜,希望各承租人提供相關原租賃手續,並盡快搬遷。但9戶承租人卻不予理睬。直至2006年4月12日,上述承租戶連房租也不交,在這種情況下,李倫山委托律師向所有承租戶送達了“律師函”,再次以合法方式要求各承租人與他協商。而包括烏魯木齊市藍天制鏡廠(以下簡稱制鏡廠)負責人張志君在內的9戶承租人依然不予理睬。
2007年1月12日,李倫山通過烏魯木齊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批準,並領取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再次以公告形式要求承租人自行搬遷。隨後有8戶承租人相繼搬走,而張志君卻以他租賃15年的廠房未到期為由拒絕搬遷。經調查,其原因是原藍天玻璃市場產權人唐永祥拖欠張志君所在單位制鏡廠巨額債務一直沒有償還。
2007年7月,李倫山將張志君所在的制鏡廠告上了法庭,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倫山取得房屋所有權後雖未與制鏡廠簽訂租賃合同,但事實上雙方已形成了房屋租賃關系,因此,制鏡廠應向李倫山交納房屋租金。
2007年7月11日,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一、解除原告李倫山與被告制鏡廠的房屋租賃關系;二、被告制鏡廠給付原告李倫山房屋使用費25000元(2006年4月11日至2007年7月11日)。
張志君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制鏡廠上訴,維持原判。
在藍天玻璃市場拆遷事件中,張志君向媒體投訴他是深受其害的人。張志君說︰“唐永祥欠我們制鏡廠100多萬元的債務,我不搬走也就是以房租抵債務。
同樣,李倫山收到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也是因為原房產主唐永祥與內蒙古海晶玻璃公司有經濟糾紛。
李倫山接到傳票後十分驚詫並及時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異議。
新疆新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春光說,作為李倫山來講,拆遷自己的房屋應當是合法的。而張志君不搬走以房租抵債務的行為,是針對原房產主唐永祥的,而現在房產主易人,李倫山並沒有欠他的錢,所以,張志君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此外,唐永祥欠內蒙古海晶玻璃公司的債務,與李倫山沒有任何關系。
楊春光認為,李倫山向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是有道理的,因為本案所涉及到的債務糾紛當事人及房屋、土地產權管轄都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轄區內,從法律角度講,管轄範圍應當屬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