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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斷電四年少年討人身權

少年︰光線不足致視力下降,無法收看少兒節目物業︰古代沒電也照常生存,停電無損生活質量
2008年03月28日 10:33:30 稿源: 新疆都市報 評論 訂閱新疆手機報

    天山網訊(記者張福軍報道)因為費用糾紛,物業公司將住戶姚金蘭告上法院。2007年7月,法院判決後,姚金蘭沒有上訴,但她15歲的兒子毛毛(化名)認為物業公司斷他家的電近4年的做法損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3月27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自2002年12月11日起,烏魯木齊市安居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懷疑小區住戶姚金蘭家電表有問題,要求姚金蘭校驗電表,但姚金蘭要求物業公司去校驗。雙方無法協調,物業公司便斷了姚金蘭家的電。

    姚金蘭15歲的兒子毛毛以損害人身權為由將安居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毛毛稱,在停電的四年中,他無法在光線充足的條件下學習,導致視力大幅下降,無法收看少兒節目和各類新聞節目,失去了學習新鮮事物的機會……

    2002年12月19日,停電一周後姚金蘭購買了新電表,但四個月後,物業公司的收費單上卻出現了926度電的原始數據。因為電表是新買的,初始數據應該為“0”,但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給出合理解釋,並要姚金蘭繳納過往32個月的電費,姚金蘭拒絕了。2003年8月,物業公司又掐斷了姚金蘭家的電,直到2007年8月20日才恢復供電,斷電持續了四年。斷電期間,姚金蘭拒絕繳納一切物業費用。

    2007年7月,烏市安居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以長期欠費為由將姚金蘭告上了法庭,要求姚金蘭支付物業管理費、電費等共計6566.2元。2007年12月下旬,法院判決姚金蘭支付拖欠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費、電費等共計3000余元,姚金蘭沒有上訴。

    在3月27日的庭審中,物業公司代理律師卻稱,物業公司沒有斷姚金蘭家的電,沒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權,同時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提出異議。物業公司代理人甚至舉出古代沒有電也照常生存的例子,來證明停電對生活質量無影響。當日,法院沒有當庭做出宣判。

    庭審結束後,毛毛的代理律師張元欣說,雖然我國法律都有明確條例要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但目前在國內還沒有公民因生存權發展權受侵犯而索賠的案例,本案在新疆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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