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师市党委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会议精神和兵师‘1+3’文件精神,2007年,师市将进一步规范农牧团场承包职工所缴纳的费用,并制定了暂行办法。”12月13日,师市财务(财政)局局长刘敬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刘敬海说,承包职工缴纳的费用包括4项: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指享受国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的承包职工(正式职工)应缴纳的费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费率,由职工个人自行缴纳或团场代扣代缴;二是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就是指目前团场用于文化体育、教育(不含义务教育)、科技、卫生、防疫、民政(不含优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团场社会公共支出费用;三是团场管理费(包括分场、连队管理费)。主要指团场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承包职工缴纳的团场管理费包括:依据师市核定的团场机关的机构、人员(包括分场、连队干部)的费用;按照团场机关公务经费支出定额(包括编制内车辆)计算的公务费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团场为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农牧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四是国有农用土地使用费。就是指国家农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由师市财务局根据兵团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团土地面积和作物种植结构进行分解,各团根据团场情况和承包职工承包土地等级,以及前三年平均产品产量确定并分解落实。
对如何核定农牧团场承包职工缴纳的费用,刘敬海进一步进行了说明。一是承包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率上缴;二是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只减不增;三是管理费用中涉及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部分,随工资总额的变动进行调整;四是国有农用土地使用费相对固定。具体的核定方法就是:团场按照师市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核定费用;把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和团场管理费用,分别由团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农牧承包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分担;团场按资源、土地等级情况和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将农牧承包职工缴纳的费用核定到占用的承包耕地、园林、牧场、养殖水面等土地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8%、生育保险0.2%),由团场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农牧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师市核定的缴费比率计算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按照土地等级和不同作物合理分摊;国有农用土地使用费按兵团规定标准收取,对确因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承包费的承包职工,由团场自行调整。
刘敬海最后强调,农牧团场承包职工缴纳土地承包费的项目、数额必须写入承包合同,同时填入农牧团场承包职工缴纳费用明白卡中,凡明白卡以外的收费项目,职工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