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一丝不挂地在公众场合狂奔,你一定会投来鄙夷的目光,认为对方是流氓或是精神病人。如果让我撞上,必然会尖叫闭眼闪开,然后回办公室对同事津津乐道。如果在万人体育场看到一个不穿衣服的人雀跃奔跑,那么不用奇怪,这个人多半叫马克·罗伯茨。一个以裸奔为职业,曾在全世界一些最著名的赛事上展示过“玉体”的中年男子,在裸奔了380次以后,他被警方控诉为反社会罪,而他本人也在考虑是否该“退休”了。
都说裸奔是行为艺术,我就纳闷了,艺术是美好事物的升华,它怎么会和有伤大雅、有失道德、有辱社会风气联系在一起呢?不过现如今在体育界,裸奔早已卸下它原有的含义,成为恶搞的代名词。恶搞是一种犯罪吗?文明体育、秩序赛场,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但在我看来,他这种扰乱体育秩序,让警方提心吊胆,自己却乐此不疲的做法并不足以构成什么反社会的罪名,充其量也就是“强奸”了某些人的眼睛,挑逗了他们的视觉神经而已。咱们中国有个文学青年为了炒作自己的诗集,也曾在闹市搞过几次裸奔,不过最后也没裸奔出啥名堂,中国民风含蓄,裸奔实在没有市场。
罗伯茨本人论长相——呆板,论身材——微胖,他不是性感肌肉男,完全没有阳刚之美,更谈不上吸引力,可他绞尽脑汁以“暴露”娱己娱人的勇气还真是不简单。不排除他想牺牲色相搞轰动效应借此出名的可能。但一次两次可以称之为心血来潮,如果他以裸奔为职业,以裸奔为乐趣的话,那么试问天下还有几人有胆量为之。一个人裸奔一次很难,更难的是他一辈子裸奔。380次,持之以恒以裸奔为快乐运动的罗伯茨真是罪大恶极吗?林子大了啥鸟都有,哪怕他的目的只是哗众取宠、娱乐大众,我们都该以一颗寻找快乐的心去看他,一笑了之。
“生命太短暂,这个世界又是如此严肃,我们需要一点乐趣。”这是罗伯茨对自己裸奔生涯的定义。无论是面对吃惊的表情、质疑的眼神还是鄙夷的目光,生活的枯燥和压力让罗伯茨用裸奔这种极端的行为来寻找刺激和自我,并乐在其中。我这样说绝对不是鼓励人人都以裸奔找乐子,只是觉得应该尊重每个人表达自由、张扬个性的方式而已。当然,它应以本国起码的公众道德为前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