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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比例调整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06日 09:29:55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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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特约记者夏莉涓报道)8月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联获悉,为了保证残疾人享有和使用就业保障金的公平合理,加大资金的调控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现行的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比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新政办发[2008]73号文件,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自治区级上缴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50%(包括统一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的代征手续费)、地(州、市)级由15%调整为20%、县(市、区)则由70%调整为30%。

    据了解,以往社会各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多集中在县(市、区),但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并未根本改观,经济发展步伐较快区域与贫困落后地区相比,残疾人人均享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着近20倍的差距,已显失公平。

    针对这种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大幅调整各地上缴比例,加大自治区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份额,以集中财力帮扶贫困地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主要用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工作、生活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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