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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的若干规定》出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出鼓励科技支疆清单

政府今后可购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制品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13日 10:43:07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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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李家 实习生寇文静报道)参与实施科技支疆项目的单位不论身在何方,均可享受一系列资金、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制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政府可出资购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资金支持和各项优惠政策开出一份详细清单。

    设立科技支疆专项资金

    这份清单包括:新疆设立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疆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独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自治区认定标准的,从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中给予20万~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随科技支疆合作项目来新疆工作的区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可以其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形成的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自治区有关科技奖项,并可按规定申报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对在科技支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在新疆承担科技支疆合作项目,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属于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在新疆境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科技支疆工作需要选派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优先支持科技支疆项目

    新疆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并对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申请者开放,重点支持自治区与区外共建科技平台的项目。

    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属于工业项目的,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开发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科技支疆合作项目,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加强科技人员培养和锻炼。自治区将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到东部发达省市挂职锻炼;并结合重大合作项目实施需求,在科研、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程技术领域选派一批科技骨干人才到国内外大学和相关科研机构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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