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会职能“形似而神不似”的状况或许在未来会有所改变。保监会昨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首次细化了董事会的具体职能和要求。其中包括明确董事会不能一人说了算,董事会开会时间和内容都要告知保监会等。
董事会应“集体”行权
职能发挥不充分,甚至“形同虚设”,最终在新华人寿资金违规运用一事上体现出来。新华人寿董事会权力和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关国亮一身,“公司多年来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董事会却对此一无所知,这也是保监会目前推动公司治理建设最为紧迫的环节。”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评价这一方案称。
而细看这份草案,对董事会以及董事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权利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保险公司要向董事提供足够资料,来保证董事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董事会的职权由集体行使,而不能交由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一个公司正常运作需要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的董事会共同作用,一个做好公司业务,一个起到监督作用。而保监会还在草案中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还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董事会召开要告知保监会
除了明确董事会职责外,草案中还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开会内容以及未能及时换届原因要上报保监会知晓。根据要求,每届董事会任期3年,公司在董事会任职届满前3个月开始改选工作。
而在新华人寿身上体现出来的董事会换届问题同样突出,从2005年底董事会即应换届,但到目前仍未有所进展。草案中则明确规定,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期改选的,董秘要在任期届满前1个月向保监会报告无法改选的原因和换届计划等。
此外,董事会召开预定会议或临时会议都需要告知保监会,保监会可委派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而在会议1个月后,会议情况和讨论内容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保监会。“虽然保监会加强对董事会监督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哪些监管行为需要保监会介入还有待探讨,毕竟保险公司属于商业公司。”郝演苏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