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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诚实信用才“保险”

2008年03月14日 15:15:40 稿源: 中证网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在一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必须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兼顾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尤其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这种诚实互信,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合同。保险人掌握的信息,投保人不知晓;投保人知晓的信息,保险人不掌握。

    一方面,保险条款是各方面人才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内容涉及面很广。而消费者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可能去深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投保人在确定是否要购买保险,购买什么险种,购买后可以得到什么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得到赔付,如何进行赔付等等方面,都需要依赖保险人给予解释和指导。

    保险销售人员在出售保险过程中,必须主动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譬如犹豫期条款、免责条款、交费期限、交费金额、保险金额等等。保险营销人员的这种解释,必须全面、准确、客观,不得作任何的夸大、隐瞒,甚至欺骗。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在出售保险产品时没有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得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现象,则在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要求采纳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另一方面,保险人在设计保险条款、拟订保险费率时,是以投保人提供自身真实信息作为前提的。保险人会根据购买某一险种的所有投保人提供的真实信息,对这些投保人的风险级次进行分类,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增加保险费率或缩小保险范围等等。譬如人寿保险中,年龄是一个很重要的信息,投保人必须将该信息披露给保险人;还譬如健康保险中,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甚至抽烟、喝酒等个人习惯都是关键信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初,就应该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最集中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联,只有在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作了准确客观的解释说明之后,投保人才能知道他应该向保险人披露哪些信息。因此,无论是出售保险一方,还是购买保险一方,都必须恪守诚信,履行自己应该负担的义务,使保险合同变得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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