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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怡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稿 源】 《新疆日报》 【发表时间】 2006年04月27日 09:52:00 【字体】
(2006年4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怡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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