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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新疆建设厅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
2006年07月27日 16:37:02 稿源: 新疆建设网 发表评论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部部长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科(2002)222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二、办事条件
  办理技术公告需提供:
  1)提供技术公告建议案表,注明推、限、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起始时间、提案理由。
  2)推广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公告要求,提供一年以上的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完整配套的技术标准、规范、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标准应用文件。
  3)没有成果或其归属权的争议。
  三、办事程序
  征集或部门、单位、专家提交技术公告建议案,由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科技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批准,以建设厅技术公告形式在新疆建设网和报刊上发布。
  四、办事标准
  受理建议案后,二个月内完成论证并发布。
  五、监督机制
  群众监督和部门监督
  监督电话 2824013
  六、办事结果
  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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