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及办理机构
申请机构注册地及调查对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向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其他情形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必须具备《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承办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联系电话:(0991)8878955,传真电话:(0991)8878130,联系人:高涛。
申请机构应向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提供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申请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由自治区统计局印制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新疆统计信息网www.xj.stats.gov.cn”下载,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和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提交的每项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规定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收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830002。
2、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801室。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四、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审批和办理
自治区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申请材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