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房产
开发商更改储藏室 设计要多付房款合理吗
2007年04月30日 13:19:55 稿源: 新浪网 发表评论

    sdjltkxx:您好! 我在去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小高层),合同约定地下一层为储藏室并确定了面积,今年二期房款时,开发商说设计更改,储藏室改为两层,面积变大需要重签合同,多出面积按原价的一半购买,请问,关于"超出3%的面积由出卖人买单"在储藏室这一块适用吗?他的要求合理吗?我需要为多出的面积买单吗?谢谢!

    杨海军律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评论 打印此页 【责任编辑: 赵军
网友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不代表本网观点)
昵称 匿名发表
内容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