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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取消购房入户政策 4种情形仍可办理入户

2007年12月07日 16:00:58 稿源: 南海网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记者6日获悉,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当天原则通过有关文件,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全部删除了其中有关“购房入户”的内容。至此,海口自1996年开始实行的购房入户政策正式宣告终止。

据了解,因为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原规定名称也相应修改为《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新办法对投资者和捐赠者入户海口的条件以及如何办理等作出了详细说明。

适用对象

在海口投资及向海口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简称投资者和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入户条件

四种情形仍可入户海口

一、投资海口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二、投资海口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三、投资当地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四、捐赠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款、物)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

入户方法

投资者

持投资证明文件,经海口市招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 (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业务骨干。

捐赠者

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海口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备注

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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