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财产有我的一半,离婚就要分身家!一场情事散去,你是花钱买自由、花钱买安心,还是受伤的心得到了若干财物的抚慰;又或者“赔了夫人又折兵”净身出户了呢?例子一抓一大把,有人因为离婚破财,也有人因为离婚发财了。这笔离婚的账怎样算?谁该付费、谁该拿钱、怎么才能拿到呢?
他要附加条件怎么办
案例:
丈夫的心早已另有他属,妻子答应离婚,丈夫同意妻子提出的补偿数额,但条件是离婚后妻子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结果该离婚请求被拒绝受理。
丈夫同意离婚补偿我却不准我再嫁
我丈夫李刚在外地工作。因常年在外生活,发生感情转移,最近提出要离婚。我一直与李刚的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深得老人好评。李刚的行为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我看李刚的心早已另有他属,拖下去也没意思,就答应离婚,但要求他给我30万元作为补偿。李刚同意补偿我,但条件是离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经过这一次变故,我对婚姻已心存余悸,本来也没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与其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离婚后女方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不得再嫁。3.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费3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30万元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出乎意料的是,当我们持此协议去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却要求取消协议所附条件,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什么呢?(爱 勤)
【专家解答】
爱勤朋友:
你与李刚离婚协议所附“离婚不离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正因为如此,不取消所附条件,应当认定为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你们的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你确实同意离婚,同时又想得到李某同意支付的30万元,那么你可以要求把30万元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作为他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都是可以的。那么这个问题就成为双方离婚时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就不存在问题了。(《中国妇女》法律热线)
他写了保证书,可以放心嘛
案例:
3年前,侯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当时我曾怀疑他要离婚是因为另有所爱,他特意给我写了一纸文书,说在离婚以后的任何时候,只要我拿到了相关证据,我都可以起诉他,他都可以给我赔偿。
【原文】 专家解答:法律规定,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就过错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这个“一年内”既为“法定”期限, 不能随意更改。无论当事人双方曾经就索赔期限做了怎样的约定,都不能使其延长或缩短。
案例:
同居一年多后,我发现尹某另有妻室,矛盾由此发生。我的一根腿骨曾经被他用棍子敲裂;前不久一根软肋又被他踢断了。但他伤害我这么深重,我不能就这样说走就走。我想依据婚姻法通过法院向尹某索要损害赔偿,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
离婚损害赔偿权可否依约定而推迟行使
【法律问题】
3年前,侯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我不同意,他就一直坚持,又“分居”又“起诉”折腾了1年多时间,最后经法院判决我们解除了夫妻关系。当时我曾怀疑他要离婚是因为另有所爱,但他发誓说绝对没有那种事情。为了证明他的“清白”,他特意给我写了一纸文书,说在离婚以后的任何时候,只要我拿到了相关证据,我都可以起诉他,他都可以给我赔偿。最近因为查出他贪污公款,牵出了他在与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包养情人李某一直延续到现在的问题。为此他受到了相应的组织处理。这种情况下,按照事先约定,我应该向他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但是我们离婚已经1年有余,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时间已过,我还能否按约定的期限行使我的索赔权利呢?(邢 军)
【专家解答】
邢军朋友: 很遗憾地告诉你,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期限是不能依据约定而延迟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所以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本不同意离婚,为防止把夫妻关系搞得过僵,因而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这种情况下,在离婚后的1 年内可以就过错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这个“1 年内”是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法定期限。既为“法定”, 当然不能随意更改。无论当事人双方曾经就索赔期限做了怎样的约定,都不能使其延长或缩短。简而言之,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离婚案的过错赔偿权利的请求期限。超过法定时间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国妇女》法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