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擅自堕胎我能索赔吗
【法律问题】
我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含辛茹苦把我供到大学毕业。工作后我每月都要给家中汇款,以帮助父母供给妹妹读书。可是刚一结婚,妻子索华就控制了家庭的经济权,不许我再往家汇钱了,逼得我不得不建立一个私人小金库,把一些不在工资条上反映的额外收入偷偷寄出去,但索华每次都能发现。而每次被她发现,夫妻间就得吵闹一次,而且越吵越厉害,终于在一个多月前爆发了一次激烈的争吵,而此时索华已有孕在身两月有余。吵罢,索华发出了最后通牒:要么从此不再往外寄钱,要么离婚。正在气头上的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索华便立刻收拾起箱包回了娘家。几天后她通过快递公司送来一份离婚协议,内中附言“孩子已经做掉”。我看后头都要气炸了,孩子是两个人的,凭什么不跟我商量就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呢?我不能容忍她的行为,我同意离婚,条件是她必须赔偿擅自堕胎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赵云飞)
【专家解答】
赵云飞朋友: 孩子是男女结合的产品,因而男女都有生育权,这一点你说得不错。但在男女结合中,男方只需参与“受孕”过程,而“带胎”和“生产”任务则是由女方单独完成的,女方在“执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负担和风险。惟其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了女性,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会按照社会的常理、自然的惯性怀孕生产的,一般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或共同生活的结束而结束妊娠,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的自我维权的救助手段。 既然是否生产的最后决定权在女方,那么女方就有权利做出中止妊娠不予生产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以女方擅自堕胎为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法律不会支持你。(《中国妇女》法律热线)
5年婚姻磨合不成,能索要磨损费吗
【法律问题】
我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即行结婚,婚后不久我便感觉二人性格不合,一起生活矛盾不断,于是提出离婚。王某虽然也觉得两个人的情感存在较大距离,但他把原因归结为相处时间太短,“磨合”不够。他不同意离婚,而是要求我给他3—5年时间,说到时候保证夫唱妇随幸福美满。万一不成,他不仅立刻放我走,而且还会给我赔偿“磨损费”。我听信了他,结果一“磨”5年过去,我的青春我的活力都被“磨”得所剩无几,可是两个人还是说吵就吵说闹就闹,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协议离婚过程中,我提起了“磨损费”的赔偿问题,王某居然说那是无稽之谈,是他在逗我玩儿。我为此气得要命,下定决心非把这笔钱要到手不可。万一由此引起诉讼,不知法律能否支持我?(春 秀)
【专家解答】
香秀朋友:
因为经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诸方面的差异,男女结合后,确实需要一个相互熟悉、相互适应的过程,这个过程被形象地称为“磨合”。“磨合”得好,则夫妻恩爱,和睦幸福;反之,则可能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磨合”的时间有长有短,因人而异,但必须夫妻双方的参与则是一定的。既然“磨合”是两个人的事情,那么“磨损”当然也就不单是哪一方个人的问题,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也许你会说,“磨合”要求是王某提出的,所以他应为后果承担责任。然而你忘了,你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你的行为由你个人决定。纵然王某提出了要求,如果你不同意,他的要求也成不了事实。归根结底,进行感情“磨合”是你同意的,是你个人的自主行为,所以你个人应该承担责任。把责任完全推给对方,要求对方为之赔偿“磨损费”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当然,如果你能拿出充分的论据来,证明“磨损费”赔偿是你们双方的事先约定,那么王某就该履行自己在约定中的承诺,一般说来,那种情况下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国妇女》法律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