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但这些人毕竟是少数。近日,本报情感倾诉栏目接到了一些读者的热线,他们称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引起了很多在离婚时遇到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我们请了有关专家进行解答。
□文/记者 高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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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遗产
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柳先生,38岁,乌市某企业职工
1999年,我的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留下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我和弟弟共同继承。2000年,我和热恋已久的女友结婚了,婚后我们并没有住在继承的房子里。直到2005年,因为政府拆迁,我获得了30万元的补偿款。与此同时,因为和妻子感情不和,我们协议离婚了。
然而,在协议离婚时,妻子要求将补偿款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当时气愤极了。我认为,这笔钱是我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专家分析:柳先生和他妻子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不同理解。
柳先生取得遗产继承权利的时间是婚前,即其父母去世继承开始发生时,而实际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在婚后。根据《婚姻法》,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实际取得,该财产仍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基于以上理由,他的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财产。
《婚姻法》规定: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依法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该财产实质上还是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